销售折让在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6-06-05 浏览次数:65 来自: 河北中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而在售价上给予购买方的价格减让行为。这是一种被动的价格调整,通常发生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后,目的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解决争议或弥补商品缺陷。销售折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业务活动。
例如,甲方(发包方)A公司与乙方(设计人)B公司,签订了《某生产线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服务费总价款5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设计项目中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按合同总金额的0.8%扣款。结果在工程设计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按合同规定,甲方需从支付设计服务费总价款中扣款4万元(销售折让)。扣款后双方结合工程设计合同自行调整财务账目。
一、会计处理
(一)乙方B公司会计处理
1.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
借:应收账款——甲方 5,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
2.发生销售折让,实际收到设计服务费 5,257,600元(5,300,000-40,000-2,400)
借:银行存款 5,257,600
贷:应收账款——甲方 5,3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折让 -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0
有人认为,销售折让如果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没有税票支撑,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二)甲方A公司会计处理
1.收到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
借:相关费用类科目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0
贷:应付账款 —— 乙方B公司 5,30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支付设计服务费
借:应付账款—— 乙方B公司 5,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00
贷:银行存款 5,257,600
营业外收入 —— 销售折让 40,000
有人认为,甲方A公司少支付设计服务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价外费用),应该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税务处理
1.乙方B公司因质量问题被扣款4万元,应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加“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或者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计算出的利润总额是一样的;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需要说明情况,通过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符合税收政策的要求,不用考虑税票支持问题,冲减收入,实际上就是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对应的销项税额。
冲减对应的销项税额=40,000*6%=2,400(元)
2.甲方A公司少支付的设计服务费,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甲方A公司因乙方B公司发生销售折让而少支付的设计服务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之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了4万元的货币收入,同时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2,400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甲方A公司是购进服务单位,而不是销售服务单位,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与销售服务无关,因此,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价外费用),不应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在增值税法体系中,当一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税票时,其产生的税额称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另一方作为购买方取得该税票时,其对应的税额则称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这两者本质上是同一笔交易中增值税的两个方面,分别由交易的买卖双方记录和处理。
发生销售折让,在增值税方面,乙方B公司,冲减了销项税额;甲方A公司,就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为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乙方B公司,冲减了销售收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甲方A公司,增加了营业外收入,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从税收层面上看,企业所得税没有受到影响。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