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相关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6-06-25 浏览次数:22 来自: 河北中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日前,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增值税法相关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回答了实务中常见的增值税征免、简易计税政策的适用、出口退(免)税备案等问题,本期编发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问1:2026年1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全国性及中 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污水处理费”属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