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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工资薪金两税比对不一致?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次数:22 来自: 河北中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前看,预缴申报表附报事项职工薪酬主要的用途是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数据比对,具体而言是“附报事项1—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与同期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相比对,如出现两者差异较大的情形,则出现预警。

这个比对是有一些道理的。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收付实现制概念,它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支出”科目借方本期发生数,代表的是截至本期已经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实际支付给职工工资的次月申报期,需要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缴申报,遵守的也是收付实现制。因而,二者具有相关性。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说明企业很可能发了工资未扣缴个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说明企业很可能存在未发工资先报个税的不规范行为。

但这个比对也不是十分精确,至少有两种情形就属于例外。

一是,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情形下,职工薪酬附报事项由总公司填报,分公司不填(点击查阅),但个人所得税是由总分公司分别扣缴申报的,由此出现的差异是正常的。

二是,跨省施工的建筑企业,职工薪酬附报事项填报的是支付给所有员工的职工薪酬,但根据2015年52号公告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应在项目地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由此出现的差异也是正常的。如果税务机关可以实现跨省个税申报数据提取,这个差异会逐步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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